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二条 加强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管理,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保证排放稳定达标。本省从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机动车经检验不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在用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进行。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机动车燃料质量应当与本省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匹配,鼓励、推广使用燃气、电动、新能源汽车等环保交通工具。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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