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三条 在生产建设、经营和其他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 (一)违反有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二)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场所; (三)在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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