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可以制定本省的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