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务、海洋、渔业、旅游、交通运输、卫生、林业、农业、公安、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本社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