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同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逐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在本省投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产业的,依法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