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按年度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采取的对策。 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