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一)选址或者布局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或者生产国家淘汰的设备、产品的; (三)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审批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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