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和执法监察机构,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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