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污染防治需要,划定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基础上,确定该重点区域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控制目标,防治区域环境污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