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审批该行政区域内新增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整改工作完成并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审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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