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