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