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河床、河滩以及江中沙洲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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