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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