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经审核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擅自批准该区域内新增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可以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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