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