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