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个人赔偿损失。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需要鉴定评估的,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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