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