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人口、地域、生活垃圾总量控制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