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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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
第一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第十一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垃圾产生、处理情况,按照城乡同步、区域统筹的要...
第三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
第十三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第四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省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
第十四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可回收物...
第五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适宜回收、...
第十五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按照先...
第六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
第十六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
第七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
第十七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
第八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城乡居住区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小型厨余垃圾处置设备,就地处置厨余垃圾...
第九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尊重环卫垃圾处理工人及其劳动成果,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作业安全,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做好卫生...
第十九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九条 在本省经营物流、邮政、快递和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在开展寄递等业务时,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第二十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相应收集...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依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具体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 (二)开展...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置,建立生活...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活垃圾的经营性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申请办理相关...
第三十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人员,车辆应当密闭...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一条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三条 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和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制...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四条 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五条 以下生活垃圾的处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六条 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主要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模式。 农村厨余垃圾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采...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
第四十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措施,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鼓励环保公益组...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相关主管部门、下一级人民政...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全...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调查核实有关生活垃圾管理事...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社会信用管理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拒绝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关闭、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
第五十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相应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识设置生...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时分类收集或者运输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生活垃圾或者将工业废物、...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分类标准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市、县、自治...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
第五十八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部门处...
第五十九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大件垃圾,是指整体性较强而需要拆解后利用或者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废旧家具和办公器具、家用电器和电...
第六十一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船舶及海上作业设施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第六十二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生活垃圾管理中的职责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十三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海口市的生活垃圾管理,依照《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等...
第六十四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 17 —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