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相应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以结合垃圾成分特点和社会经济条件,因地制宜进行分类投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