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依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居住区域,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属于城市居住区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负责,属于农村居住区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四)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五)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港口、码头、船舶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也可以由其另行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也可以由其另行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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