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类生活垃圾的具体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统一规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等。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逐步更新改造、更换规定的标识和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