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