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