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活垃圾的经营性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申请办理相关许可。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以及处置服务协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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