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一条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教育、劝导;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