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标识;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四)转运站应当密闭存放转运的生活垃圾;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