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技术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生活垃圾经过处置产生的生物废渣、炉渣、飞灰等,应当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处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