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四条 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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