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五条 以下生活垃圾的处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运输并拆分再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二)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体积较小的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应当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 (三)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按照可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两种进行分类,其中装修中废弃的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等应当装袋,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装修中废弃的金属、木材、塑料和玻璃等应当捆扎或者装袋,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装修中废弃的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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