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主要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模式。 农村厨余垃圾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技术等方式就地处置,直接堆肥或者生产沼气;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偏远地区和人口分散区域的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因地制宜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