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卫生管理责任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物业服务范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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