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措施,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