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聘请生活垃圾管理监督员协助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工作,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