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