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营造氛围,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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