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置,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管理制度,组织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分类收集、运输;组织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分类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配置应当与源头分类要求相匹配,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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