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相应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