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关闭、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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