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