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拒绝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