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管理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