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分类标准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