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