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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