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