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时分类收集或者运输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生活垃圾或者将工业废物、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生活垃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