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依据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